残疾人客房的设计标准:
1、各类城市、区、县、旅游景点的旅馆、餐厅应当配备适合残疾人使用的房间。房间应当设在房间底层,以及无障碍和安全的疏散场所。
2.大中型酒店和餐馆应为每50间标准间提供一套残疾人客房。应该建立小型酒店和餐馆不少于2间适合残疾人士入住的客房。
3.残疾人房间的出入口应符合本条例一部分4节和5节的有关规定。
4.在房间通道和床之间应有一个直径不小于1.50米的轮椅摆动空间。
5.开启后卫生间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.80米,进入后轮椅应能够机动。
设备和抓斗安全扶手的设计应符合:
1.淋浴房应设置高度为0.45m的洗澡椅,深度不应小于0.45m。淋浴周围应设置0.70米高的水扁平抓斗,安全扶手和1.45米高的垂直抓斗安全扶手。
2.浴缸里应该有浴缸座位。浴座的深度不应小于0.45米。浴缸内应高0.60米,0.90米两层水平抓斗安全扶手长度为0.80米至1.00米。在洗浴台内应设置掌握0.60m高的水平竿。
3.抓斗安全扶手的直径为32mm至40mm,内侧距离墙壁40mm。
4.抓斗安全扶手必须安装牢固,并能承受车身的重量、数量。
5.房间的床高和厕所和浴室的高度应为0.45米。
6.应安装房间的紧急呼叫按钮和灯,电视机和空调等开关的位置,以便轮椅可以轻松到达。
7.轮椅使用者应能方便地使用房间的壁橱,桌子等的高度和深度,当残疾人士房间可用时。